温州网3月31日讯(记者 项锐) 南怀瑾,国学大师,生前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老子他说》等70多部著作,留下巨额版税财产,不料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这场纠纷并非发生在南怀瑾直系亲属之间,而是他生前创办的一家公司与其次子南小舜之争,双方为此已经打了5年官司。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郭姮妟,她的母亲李素美是南怀瑾的常随众。
今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其次子南小舜继承。
官司从瑞安一直打到上海,索赔金额近千万元
南怀瑾,1917年出生于乐清市黄华镇殿后村,生平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被誉为“国学大师”“一代宗师”,2012年9月逝世。
2012年9月,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出版社)将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在内的南怀瑾著作汇编为《南怀瑾选集》出版。随后,南怀瑾著作财产权官司由此引发。
南小舜作为南怀瑾的儿子,以复旦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官司从瑞安法院一路打到温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后来又在上海打起官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称《上海第一中院判决书》)显示,南小舜在前往银行继承南先生存款时发现,复旦出版社依《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所签)约定支付的版权费,除了2008年支付给南怀瑾外,2009年之后再未向南怀瑾支付。据此,南小舜要求赔偿版权费损失近千万元。
复旦出版社辩称,它并没有侵犯南小舜的权利,出版南怀瑾作品是依据复旦出版社和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也是依据合同支付,南小舜无权向出版社提出赔偿。
南怀瑾生前创办的公司辩称有著作财产权
根据《上海第一中院判决书》显示,南怀瑾著作财产权归谁所有,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被告人之一、老古公司认为,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归该公司所有。
1980年,南怀瑾在台湾地区创办老古公司,传播运营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成立(下称上海老古公司)。
在2008年前,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人事发生了变化:老古公司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亦变更登记在郭姮妟名下;郭姮妟和母亲李素美成为上海老古公司股东。
法院审理期间,老古公司提供了一份《捐赠书》:“……本人(南怀瑾)毕生所有之各种类、各式样著作含文稿、往来信件,包括业已发行或未发行者,已公开或未公开者,其著作权全部捐赠给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作为证明南小舜无权继承南怀瑾作品的著作权,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并收取版权费的重要证据之一。
老古公司诉求被驳回,南怀瑾仍享有著作财产权
南小舜质疑不符合南怀瑾先生行为习惯的《捐赠书》
这份《捐赠书》内容为打印文字,南怀瑾手写签名,并加盖“南怀瑾印”。
南小舜质疑《捐赠书》内容系套印,即先有签名,后在南怀瑾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上文字,遂申请对签名、印章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法院表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已经无法直接查明该文件是否系套印所得。不过,根据已查明的相关事实综合认定,法院否定了老古公司关于南怀瑾赠与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主张。
这些事实包括:赠与事宜除老古公司外,再无一人知道,甚至具有老古公司股东和郭姮妟母亲双重身份的李素美,在南怀瑾过世后的会议上曾明确表示,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属于南家的子孙;
《捐赠书》签署的2004年年底之后,老古公司对外授权出版南怀瑾作品仍然是在南怀瑾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而且约定版权费支付给南怀瑾本人,“这些行为与著作财产权赠与的意思不符”;
2004年后,老古公司从未出示过《捐赠书》,不仅在李素美提到南怀瑾的著作权应归属南家子孙时没有,而且在法院受理该案之初没有出示,直到时隔9个月后的2015年4月份,才首次提供这份证据;
2005年至2012年期间,南怀瑾在台湾地区出版的十余本书籍,署名的发行人均为“南怀瑾·郭姮妟”,老古公司只是出版者;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南怀瑾在大陆先后与三家公司合作传播作品,许可合同都是由南怀瑾亲自签署,并收取版权费;而且与上述其中一家公司商谈出版事宜时,最终南怀瑾决定由他本人许可出版社使用作品,没有证据显示他的决定需要经过老古公司的许可。
“如果南先生在2004年赠与著作权属实,那么他后续的许可行为就构成了对老古公司的违约或者侵害了老古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上海第一中院认为,“作为一个有修为的人,南先生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应该远高于底线思维的法律约束,他既已将财产赠与他人,还会为了自行利用而违反法律吗?”
上海第一中院认为,上述查明事实与赠与行为有诸多矛盾不合理之处,南怀瑾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小舜是大陆唯一继承人,复旦出版社被判赔偿130余万元
根据其他证据表明,南怀瑾曾委托郭姮妟全权代理他在大陆的著作权事宜,法院认为由郭姮妟名下公司账户收取版权费并未侵权,但因南怀瑾未将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所以财产利益仍归南怀瑾。
南怀瑾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地区留有子女。经他们自愿协商,确定南小舜和南一鹏经法定公证分别为南怀瑾在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唯一遗产继承人。
法院认为,南怀瑾已逝世,他在大陆的继承人也已明确,所以今后版权费应该由南小舜受领。
据此,法院认为,复旦出版社已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的版权费800余万元,属于履约行为,未侵犯南怀瑾的著作财产权,而尚未支付的100余万元版权费,则侵害了南怀瑾的著作财产权。
上海第一中院判决复旦出版社赔偿南小舜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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